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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跨区域经营是否违法?-每日视点

2023-06-29 00:36:33  来源:北京王康律师

注:为尽可能方便表述和避免歧义,对本文语境下的有关词汇作如下说明:1、燃气经营企业,主要是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2、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国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那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跨区域经营是否违法呢?此问题困扰许多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王康律师尝试着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形成此文,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长啥样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中,会记载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加盖公章)、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信息。下图所示为某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既然燃气经营许可证明确记载了经营区域,且《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那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在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该是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应有之义。

但现实中,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王康律师此前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数年内向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区域以外的地区销售了数百吨燃气,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跨区域经营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燃气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向经营区域以外地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和个人销售燃气,该单位或/和个人再加价向其所在地周边用气人销售,本文将其称为跨区域向无证经营者销售燃气。

例如:A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区域为(甲省乙市)丙县,但A企业与甲省乙市丁县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小商店B、自然人C销售燃气,B、C再加价销售给丁县的居民、小饭店等。

二是向经营区域以外地区的用气人直接销售燃气,本文将其称为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

例如:A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区域为(甲省乙市)丙县,但A企业安排销售人员开着小货车拉上一批燃气到甲省乙市丁县的一些乡村,直接销售给乡村里的居民、小饭店等。

三、跨区域经营的违法性分析

下面,对上述跨区域向无证经营者销售燃气和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两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处罚依据稍作分析:

(一)跨区域向无证经营者销售燃气

跨区域向无证经营者销售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即“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之规定。

针对跨区域向无证经营者销售燃气的行为,其处罚依据有二:

一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二)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

若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即“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中的“用于经营”解释为包含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即销售燃气)和使用燃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使用燃气开小餐馆),那么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的行为属于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若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即“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中的“用于经营”解释为只包含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即销售燃气),则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的行为并不属于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针对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的行为,实践中,一些燃气主管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下图所示为王康律师此前所接触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截图,该案中的燃气主管部门就是持前述观点。

针对部分燃气主管部门认为跨区域直接向用气人销售燃气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妥当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前提是燃气经营企业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定”的范围应该排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本身的,因为如果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包含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本身,则该条款中没必要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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